侯利陽:平臺形狀演化視域下壟斷行動的同化找九宮格會議室與因應
一、題目之提出 數字平臺自20世紀90年月發生之后,敏捷成為世界經濟的支柱型財產。跟著其經濟占比的日益晉陞,平臺壟斷行動開端激發全球競爭論法機構的集中追蹤關心。國際社會的平臺反壟斷法律始于2016年歐盟對亞馬遜在電子書發賣中實行最惠國條目行動的反壟斷查詢拜訪(下稱“亞馬遜案”)。①我國則集中呈現于2020年末中心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避免本錢無序擴大”的請求之后。②固然我國法律機構對于平臺反壟斷的追蹤關心時光絕對較短,但學界的研討可以追溯至唐山市人人信息辦事無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無限公司壟斷膠葛案(下稱“百度案”)。③此后的研討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9-2016年)以研討平臺的相干市場與安排位置為主,較少研討壟斷行動與競爭傷害損失。該階段的學者確定反壟斷法對于數字經濟規制的有用性,指出數字經濟對于相干市場界定帶來的挑釁,④但并未主意直接認定命字平臺的安排位置。第二階段(2017-2021年)以研討平臺的壟斷行動和競爭傷害損失為主,較少研討相干市場與安排位置。該階段的學者似乎完整疏忽了第一階段的研討結果,直接以數字經濟的“贏者通吃”特征來推定平臺的安排位置。⑤也有學者提出,需求過度放寬反壟斷法的實用門檻以順應數字經濟的變更。⑥第三階段(2022年至今)的研討結論是,數字經濟範疇中的部門題目使得反壟斷法不再有用,需求引進監管以補充反壟斷機制之缺乏,即反壟斷法與監管的二元共治。⑦ 既有文獻梳理表白,我國粹界對于平臺反壟斷的研討存在不雅點彼此沖突的題目。這重要表示在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對于平臺安排位置的認定方面,由此激發了本文研討的第一個題目——分歧研討階段中的平臺能否具有雷同的界說。我國粹界對于平臺壟斷行動的研討集中于第二階段,這又激發了第二個題目——對平臺壟斷行動的集中研討中包含著數字經濟的何種轉型。依照平臺成長的分歧形狀審閱壟斷行動的嬗變與同化,引出了本文擬處理的第三個題目——數字經濟範疇畢竟存在哪些反壟斷法無律例制的壟斷行動,能否以及需求何種監管辦法停止處置。這三個題目是平臺管理中的基本性題目,關系著將來平臺管理的成長標的目的。 二、平臺的形狀演化與界說變遷 平臺反壟斷研討的出發點應該是平臺的界說,不然難以在統一語境中停止學術切磋。數字平臺自20世紀90年月發生以來一向處于形狀演化之中。平臺的分歧形狀包含著懸殊的成長目的,其所激發的壟斷行動也有著分歧的內在表示和內涵特質。 (一)作為信息存儲中介的Web1.0平臺 數字經濟的呈現與internet通訊技巧的成長親密相干。internet通訊技巧的眉目是20世紀60年月末開闢的分組交流(packet switching)技巧。與此前電路交流(circuit switching)技巧所構建的以電信運營商為焦點的高度中間化系統分歧的是,分組交流技巧將信息分拆成數據包,將各個數據包停止分組傳輸,在一切數據包達到目標地后再從頭整合。是以,這種通信技巧答應用戶間的點對點傳輸,代表著往中間化的傳輸邏輯。但分組交流技巧的初始目標是完成信息在用戶間的直接傳輸,并不用然請求平臺的參與。 數字經濟的貿易化運轉起始于蒂姆·伯納斯·李1990年發現的萬維網協定。貿易化運轉使得信息傳輸的範圍驟然晉陞,純潔的點對點傳輸無法知足貿易化場景中的交互需求,由此,平臺作為信息存儲中介的腳色應運而生。數字經濟的這種形狀被稱為Web1.0(1990-2000年)。Web1.0平臺被學界界說為,經由過程新型internet通訊技巧將傳統信息停止數字化存儲,并向用戶停止單向傳輸或許展現的貿易組織形狀。⑧代表性平臺為門戶網站,我國的新浪、搜狐、網易等也都是在這個時代呈現。Web1.0平臺與我們以後會商的平臺相往甚遠。今朝我國對于平臺的廣泛性界說規則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範疇的反壟斷指南》(下稱“平臺反壟斷指南”)第2條中,即平臺為“經由過程收集信息技巧,使彼此依靠的雙邊或許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供給的規定下交互,以此配合發明價值的貿易組織形狀”。該界說請求平臺必需同時辦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用戶群體。而Web1.0平臺僅辦事統一類主體,即信息的獲取者。盡管Web1.0時代也存在晚期的電子商務平臺,但其供給的辦事重要是商品的價交流目表,與增進商家和用戶買賣的古代電子商務平臺顯明分歧。是以,Web1.0平臺與線下藏書樓、紙質媒體等傳統信息中介差別不年夜,僅將信息的傳統存儲形式進級為數字化存儲。 處于We1對1教學b1.0形狀的數字經濟浮現出較為劇烈的競爭效應,簡直沒有平臺取得壟斷位置,實行中也不存在壟斷題目。20世紀末的學者對于數字經濟的研討還重要限于其對國度平安與常識產權侵權等方面的挑釁。⑨關于平臺反壟斷的學術研討很是無限,且年夜都以為數字經濟不會轉變傳統反壟斷機制的底層邏輯。好比,波斯納指出,固然數字經濟(彼時還稱“新經濟”)相較于傳統經濟有著諸多分歧,但反壟斷法依然有用,無須對之作出特殊調劑。⑩是以,Web1.0平臺被消除在本文的研討之外。 (二)作為信息交互中介的Web2.0平臺 作為信息存儲中介的Web1.0平臺只能經由過程市場行銷盈利,其既要面對其他平臺的競爭,又要面對(數字化的)傳統媒體的競爭。缺少立異盈利形式使得數字經濟的泡沫在2000年前后集中幻滅。平臺企業的批量破產激發了業界對數字經濟成長形式的反思,隨之開啟了Web2.0形狀(2001-2010年)。與Web1.0形狀比擬,Web2.0形狀對于數字經濟的重組重要表示在如下三個方面: 其一,Web2.0形狀轉變了平臺的貿易形式和盈利形式。Web2.0平臺固然與Web1.0平臺應用雷同的通訊技巧,并未從技巧邏輯上轉變數字經濟,但增添了用戶介入的選項,使得平臺具有極年夜的開放性。用戶逐步被劃分為具有分歧需求的兩類群體,即信息的供給者(商家)與信息的獲取者(用戶)。Web2.0平臺除了向用戶單向供給信息之外,還激勵用戶介入信息的供給和發明,由此促生了用戶發明內在的事務。(11)其營業重心開端改變為打造一起配合共享的社交收集。(12)在此經過歷程中,平臺逐步演化為信息交互的中介,與商家和用戶配合增進internet經濟的成長。此時,具有汗青意義的平臺有各類社交平臺、錄像圖像分送朋友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等。“平臺反壟斷指南”中的平臺應該就是Web 2.0平臺。與此響應,Web2.0平臺的支出起源在市場行銷費的基本上,增添了收取商家和用戶買賣的手續費。 其二,Web2.0形狀轉變了平臺的本能機能。Web1.0平臺僅承當市場盈利本能機能,與用戶是純潔的買賣關系。Web2.0平臺在此之外,逐步開端承當市場組織本能機能。在傳統的線下經濟中,市場組織本能機能重要由當局經由過程公權利建構,但這些傳統機制在信息交互場景中的利用存在較年夜的限制。(13)為此,Web2.0平臺需求構建一套合適線上買賣的信賴機制與平安機制,如在線信譽評價、第三方付出、在線膠葛處理等。這些新的本能機能以平臺內規定的情勢展示,使得平臺開端轉變“既有的國度權利構造及權利構成部門之間的關系”。(14) 其三,Web2.0形狀初次培養了平臺的壟斷氣力。數字經濟的真正繁華發端于Web2.0形狀,該形狀發生了我們此刻熟知的各類平臺,如百度、阿里、騰訊等。Web2.0成長初期,各類平臺之間的競爭異常劇烈。好比,百度直至2008年還面對著谷歌、雅虎等搜刮引擎平臺的強力狙擊,甚至呈現過市場份額下滑的情形。(15)跟著Web2.0平臺開端慢慢展現“贏者通吃”的特征,市場集中化成長的趨向愈演愈烈。至2010年前后,各個頭部平臺的市場位置正式確立。也恰是在這個時代,平臺反壟斷案件開端在我國呈現,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為“百度案”與北京奇虎科技無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無限公司案(下稱“3Q案”)。(16)與之絕對應,我國的平臺反壟斷研討也是從2009年正式開啟。 (三)作為營業聚合中介的internet生態圈平臺 盡管Web2.0形狀擴大了平臺的界說,但處于該形狀的平臺仍然只是數字信息的傳輸東西,尚未與實體經濟真正聯合。年夜致從2010年之后,數字經濟開端確立“internet+”的成長標的目的,即internet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聯合。與實體經濟的聯合極年夜地擴大了數字經濟的運營范圍,培養了Web2.0形狀中不曾呈現的分送朋友經濟,如在線餐飲外賣、網約車、internet租房等,并又一次轉變了數字經濟。…